关于颁发“光荣在党50年”纪念章的相关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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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7 13:01

1.“光荣在党50年”纪念章可以补发吗?

  在实际工作中,由于这类党员入党时间较早,情况较为复杂,确实因个别党员档案资料不全,党龄认定较为困难的,以及对于发放时涉嫌违法违纪正在被调查处理,或正在被侦查、起诉和审判的党员,应在调查处理结束后,对符合发放条件的及时给予登记补发。对存在个别漏统漏发现象,基层党组织应及时查漏补缺,及时发放到位并做好解释工作。纪念章获得者应当珍视荣誉,并妥善保管所获纪念章。获得者去世后,由其继承人或指定的人保管。纪念章不重复颁发。纪念章因不可抗力导致损坏或者遗失的,经县级党(工)委组织部门审核批准,可以补发,对因党员个人保管不善损毁丢失的,原则上不予补发。

  2.怎样把握“光荣在党50年”纪念章不适合颁发的情形?

  总的原则是鼓舞人心、凝聚力量、应发尽发,对那些曾经犯过错误,本人有正确认识并且已经改正、后续表现良好的,可以颁发。但是,对那些严重违纪违法,或坚持错误言行拒不悔改,在党员群众中影响恶劣,被认为确实不适合颁发的,不予颁发。具体实践中,可由县级党委组织部门进一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由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工)委根据党员实际情况,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党(工)委组织部门审核把关后,由基层党(工)委决定是否予以颁发。组织部门在审核把关时,应注意听取作出处分、处理决定单位的意见。

  一般来讲,党员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宜颁发:

  涉嫌违法违纪正在被调查处理,或正在被侦查、起诉和审判的;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尚在处分影响期内的;

  长期不按要求交纳党费、不参加组织活动的;

  经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研究认定的其他不适合颁发情形的。

  3.对党的组织关系属地管理、业务工作垂直管理的基层单位如何发放“光荣在党50年”纪念章?

  纪念章颁发有关工作,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开展。党的组织关系属地管理、业务工作垂直管理的基层单位,由基层单位党组织隶属的地方党委组织实施。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要指导基层单位主动与隶属的地方党委对接,确保每名符合条件的党员获颁纪念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