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案例】亲近之中有原则,交往之中有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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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2-02 11:00

案例概况

 

     宋某,中共党员,某省某厅某处处长。2018年11月,宋某欲购买一辆白色外观、黑色内饰的某品牌汽车,因宋某要求的车型已停产,未能在本地购得。宋某遂联系管理服务对象、A汽车销售公司总经理方某,请其帮忙寻找并购买汽车。方某通过一家外地的B汽车销售公司的工作人员找到了符合宋某要求的汽车,裸车售价36.7万元,另需支付汽车销售公司人员佣金0.1万元,合计36.8万元。方某为与宋某搞好关系,打算代宋某支付一部分车款,故未向宋某讲明具体价格,宋某亦未仔细过问。同年12月,宋某在方某的陪同下去B公司办理了购车和提车手续,在购车现场未对车价进行询问了解,直接按方某所说的价格支付了34万元。此后,方某个人向B公司支付了车款差价和销售人员佣金共计2.8万元。

     宋某通过管理和服务对象低价购车的行为违反了党的廉洁纪律。2021年11月,宋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款项被收缴。

法条链接

    

    一、《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党员廉洁自律规范

1.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2.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3.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4.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

5.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6.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7.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8.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三、《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案例评析

 

     习近平总书记用“亲”“清”二字概括新型政商关系的内涵,为党员干部和企业家如何打交道确立了界限、立下了规矩。省纪委十四届七次全会上,省委袁家军书记要求守牢亲清底线,努力打造亲清政商关系先行省。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关键要摆清楚各自的位置,把握好“为”与“不为”的边界和平衡,做到“不勾结亦不脱节、不生分也不过分”。但从查处的一些违纪违法案件来看,一些党员干部通过工作关系结识了商人之后,将买车、订房、装修这样的私人事务交给对方办理,对方乐此不疲地跑腿帮忙,双方往往也不会讲明有无给予优惠、折扣等。这种帮忙看似仅仅是基于私人情感提供的便利,没有直接收送财物,实则包含着人力、物力等隐性资源的消耗,造成“亲而不清”,即便其中没有直接的经济利益也不应提倡。更重要的是,这样的“你来我往”存在着利用职务职权谋取利益和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可能性,政商之间的工作关系必然受到私交的影响,已经违反了《党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党内法规对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廉洁用权的要求。对于此类情况,特别是已经实际造成个人获利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坚持严的主基调,准确把握案件实质,依纪依规严肃处理,防止打“擦边球”,引导党员干部与企业家之间在政治上、工作上亲密,在交往中、经济上清爽,在全社会形成“以清为美、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风尚。

(转自:浙江机关党建微信公众号)